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害人又害己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7-11-20

    吴某某自2000年经营临安市河桥镇法军小木厂以来,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承诺支付月息1分至1角不等的利息,向徐某甲、夏某、蒋某、刘某甲、郑某丙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690余万元,用于小木厂经营及归还借款本息。至2015年10月,吴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借款本息,造成被害人损失520余万元。2015年10月29日,吴某某主动到临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将吴某某所有的房产、车辆、林权等财产予以拍卖,所得价款退赔给被害人,并责令吴某某将其余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大家在看了案例之后,为吴某某的一时糊涂惋惜,也为自己的血汗钱没被“吸”走庆幸的同时,有没有想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是不是以后都不敢向别人借钱了呢?在这检察君就给大家讲讲如何分辨。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四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份。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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