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的区域透视与应对——以杭州地区为例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7-11-27

雷方银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311300

 

一、杭州地区涉检信访透视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新的工作形势。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积极践行群众工作路线,回应检察环节的群众诉求,探索建立稳定有序、正本清源的涉检信访长效处理机制,有效化解涉检信访,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下面以杭州市检察机关2012年~2015年受理的涉检信访为例,着重分析当前涉检信访工作呈现的基本特点和趋势。

(一)杭州地区涉检信访受理情况[1]

2012年至2015年,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检信访13828件,其中,2012年受理涉检信访2815件,2013年受理涉检信访3436件,2014年受理涉检信访4110件,2015年受理涉检信访3467件(表1)。

2012年~2015年受理涉检信访基本情况

涉检信访总量

受理方式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举报

 

 

 

访

其中集体访

2012

2815

1913

735

21

146

19

1028

672

1115

1

2013

3436

2208

1076

19

133

39

1038

886

1812

2

2014

4110

2636

1325

22

127

69

1315

856

1939

6

2015

3467

1704

1644

13

106

86

1026

741

1700

7

总量

13828

8461

4780

75

512

213

4407

3155

6566

16

比例

/

61.2%

34.6%

0.5%

3.7%

1.5%

31.2%

22.3%

46.4%

0.1%

1

 

(二)杭州地区涉检信访主要特点

一是涉检信访总量高位运行(详见图1)。[2]2012年至2015年,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检信访13828件,尽管2015年受理量在逐年增多趋势上稍有下降,但年均受理量达到了3400件以上,反映了广大群众通过检察                      1

机关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诉求,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涉检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检信访工作的足够重视,正确发挥监督职能以回应检察环节的群众信访诉求。

    二是涉检信访方式集中(详见图2受理涉检信访的主要方式仍以传统的来访、来信方式为主,新型信访方式所占比重较少。根据图2,我们可以看出在受理的涉检信访中,群众以来访及来信的方式反映问题分别占到了34.57%61.19%,更为便捷反映情况的来电与网络方式仅仅占到了0.54%3.7%,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由于群众普遍认为以来访及来信的方式反映问题更能得到重视并予以解决。其次,还在于受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制约,                 2

只能通过传统方式表达信访诉求。因此,检察机关重视并通过其他媒介倾听群众诉求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来访及集体访增幅快(详见图3根据图3可以看出,群众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诉求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且部分群众试图采取集体访的形式向涉事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检察机关现场处置信访案件压力空前增大。一方面部分群众受到主观认识的影响,认为只有以走访的形式将事情“闹大”才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部分涉检信访利益链存在扩大趋势。据此,提高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水平、完善处置机制成为化解该类信访问题的一项长期任务。

 

3

是涉检信访类型集中(详见图4举报类、申诉类涉检信访比重较大,处置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图4来看,举报类信访和申诉类信访分别占到了涉检信访总量的31.16%46.42%,达到近五分之四的比重,相应的工作也随之增加,化解该类矛盾成为涉检信访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此二类涉检信访中,由于信访人法律认识及特定社会背景等的缘故,息诉罢访工作较难开               4

展,尤其是在举报类信访中,由于调查处理职能与答复息诉职能的分离,较难取得信访人的信任和罢访。在上述信访处理工作中,完善配合协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二、涉检信访的现实困境与实践探索

    (一)涉检信访的现实困境

检察机关针对涉检信访案件特点所建立的一系列处理机制,在回应检察环节群众诉求,特别是化解信访积案方面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但是问题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检察人员认识有待提高。一是重办案、轻回应心态仍然存在,将办案和回应群众信访诉求机械割裂开来。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灵魂,但从实践来看,部分检察人员仍存在一些思想上的偏差。如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服与不服、是否上访已与己无关;二是重结论、轻说理现象相对突出,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部分检察人员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往往只给出一个结论,没有将道理讲透、将理由讲明,导致部分群众在拿到案件处理结果后因理解上存在误区选择继续上访。

2.人员配置上呈现弱化趋势。目前,在控申部门人员配置上尚不能从控申工作岗位需要出发,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够强,与工作要求有差距,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做出正确的答复和圆满的处理。目前全国许多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配置在二至五人左右,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呈现弱化趋势,如有些地方出现新进控申干警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被调入其他部门的情况。[3]

3.现有工作机制运转不流畅。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充分、现有工作机制运转不畅的情况依然存在。以首办责任制、联合接访机制为例,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合力,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业务部门认为息诉息访是控申部门的工作,对涉检信访处理、息诉息访缺乏热心,导致窗口的控申部门对各种信访事项只能“孤军奋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群众信访诉求的有效及时回应。

4.涉检信访处置方式行政化。对于一些信访疑难积案,其中包括部分无理信访诉求,尽管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但在某一特殊时期为了维稳的需要,往往交由领导包案解决,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处置方式,可能促使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得以迅速解决,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在一些不合理诉求信访案件处理后,这种处置方式容易在群众心中留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纵容了有同类诉求群众以缠访、闹访方式解决问题的现象,严重挫伤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涉检信访的实践探索

针对涉检信访的现实问题,临安市检察院在涉检信访工作实践中坚持以制度和法律为根本,机动灵活,摸索出了一些较为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完善了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一是注重发挥控申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控申部门涉检信访化解主体作用,通过沟通协调、矛盾排查等手段,及时矛盾排查到位、沟通协调到位、解决息诉到位,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充分化解在基层,杜绝信访矛盾上行。如在2015年省市开展信访督查“百千万”专项行动中,深入排查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共排查典型涉检信访案件5件,通过落实案件化解责任、协调办理,现已基本化解完毕。

二是注重院内科室协作。内设部门积极配合化解,依托联合接访、审后释疑等机制,依法化解集体访、告急访,及时排解信访人心中疑虑。如在办理的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开庭审理阶段,被害人何某等多次集体来院信访。一审判决后,何某等还带着两位八十多岁老人集体来院要求抗诉,控申部门与公诉部门承办人多次长时间接访,通过提审被告人明确还款态度,摆事实、讲证据、分析法律规定,最终信访人何某等人不仅明确放弃抗诉申请,还对承办人的务实工作表示了谢意。

三是注重领导参与。院领导积极参与化解,最大程度发挥检察长接访、点名约访的制度功效,有效化解重复访、纠缠访。如马某某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信访案中,该院院领导、侦监部门、控申部门从共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出发,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明知其无理访、缠访的情况下,检察长从息诉大局出发,两次接待了马某,耐心细致地同马某进行面谈,自此后,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四是注重内外联动。建立多部门、多层级联合开展救助工作机制,息诉效果明显。如2014年该院建立多方位、多层级开展救助工作思路,通过与法院联合救助,申请县、市两级政法委联动救助,提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助共筹集15万元资金,成功化解了被列入杭州市十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之一的雷某某信访案。

三、涉检信访检察应对的初步思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更好应对涉检信访工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处理机制,全方位、一体化化解涉检信访。

(一)健全组织机制

1.完善职能设置。要把控申部门建设成为一个专门处理涉检信访的组织机构,必须拥有督查协调以及建议处分权。[4]控申部门在将信访案件及时分流至具体承办部门后,有权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督查。同时,对承办部门的不当行为提供救济,对违纪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分。在处理过程中,当一个部门无法解决时,控申部门有权在院内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共同化解。

2.加强组织领导。由于群众诉求内容涉及面广,如对侦查活动监督、民行案件监督等,均不是控申部门单独能够解决的,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从而有针对性采取应对举措,解决群众信访诉求,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

3.优化人员配置。控申工作内容繁杂,业务面广,工作量大,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为了更好地处理涉检信访,控申部门应按需配编,补充高素质人员,提高专业化水平,将拥有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掌握全面、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控申部门,以保证涉检信访工作的良性运行。

(二)拓展运转机制

1.加强事前预防,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一要转变重访轻信的观念,对群众的来信、来电、网络邮件和群众通过走访形式进行的信访同等重视并进行恰当处理,必要时登门拜访,以达到其他方式信访与走访同等处理效果;二要强化服务、畅通渠道。如增加网络举报及电话举报平台的知晓度,进一步拓展群众表达诉求途径;三要规范办案、合理引导,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要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依法引导,减少因执法、司法活动引起的涉检信访。

2.强化事中调处,全力控制涉检信访。一要完善内部协作机制,通过加强内设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深化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同时,加强与派出检察部门合作,以深化落实首办责任制为契机,将反贪、公诉、侦监等具体业务部门同时纳入涉检信访工作体系,形成“大控申”工作格局,有效应对涉检信访;二要通过强化与政府、公安、法院、纪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适时进行矛盾排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前期工作,依托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保护群众根本利益,从而实现涉检信访的控制与化解。

3.完善事后救济,有效化解涉检信访。如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在实践中,因被告人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大有人在,但因政策限制,对被害人权益受损而无法采取更多救济措施,需要进一步拓宽刑事被害人救济范围,以维护社会稳定;再如对举报人的权益保障,我们应在现有举报奖励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举措。

(三)完善应对机制

1.以“检务公开”为基础,强化透明公开,提高信访群众参与度。检务公开是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5]检察机关要对不涉密的相关工作内容及时地向来访群众公开,如检察工作制度、刑事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反馈、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充分提高信访群众的参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2.引入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涉检信访化解。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化解机制,通过加强与当地司法部门、高校、人大、政协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构建以知名律师、高校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人员库,依托人员库成员参与部分疑难、复杂涉检信访案件处理,构筑起信访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从而起到良好的涉检信访处理效果。

3.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参与涉检信访化解。检察机关应以更开放的姿态走出去,将涉检信访问题结合信访案件特定的背景、环境,尝试邀请社会救助团体、公益机构、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机构参与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处理,由内而外地打开信访案件处理的新视角和新思路,有效化解部分依托检察机关及第三方人员难以解决的信访难题。


*作者:雷方银,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 该数据来源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因统计口径因素缘故,恐存在一定出入。

[2] 本处笔者需要释明的是,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群众来访量实际上远远高于来信数量,部分重复访数据亦未纳入,在群众来访接待过程中,控申部门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文所采集的数据看上去并不“庞大”。

[3] 根据笔者对杭州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所作的调查来看,大部分基层院控申部门基本上维持在二至四人左右,控申工作有效开展受到较大制约。

[4] 钱云灿:《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机制探微》,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5] 龙平川:《检务公开:让公开以看得见方式实现》,《检察日报》,2011225日。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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