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采触刑法冥顽不灵进监牢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7-12-15

    案例一:2013年1月,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临安某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土石方平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接甲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土石方工程,并由张某某等人组织具体实施,该土石方工程至2014年3月左右竣工。2014年8月开始,张某某无视合同约定及建筑设计要求,伙同陈某某、林某某擅自对该项目地基进行非法开挖。2014年9月16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告知张某某等人的开挖行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通知张某某等人停止土石方开挖。但张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且明知上述区块已超挖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非法开采石料直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共计非法超挖石料2万余吨,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张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二:2015年7月期间,临安河桥镇农民吴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桥镇昌化溪擅自采挖统砂。同年7月15日经临安市水利水电局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吴某某仍未停止开采。同年8月期间,吴某某以造房需沙为由,纠集他人多次采挖统砂共计220余立方米。后经法院审理,吴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刑法链接: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临安区境内矿产资源有30余种,分金属矿、非金属矿、燃料矿和天然矿泉水四大类。矿产资源是耗竭性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全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正面效应,又势必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近几年来,我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矿案,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损失,也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不要为了眼前利益毁了我们的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不只是造福我们自己,也是造福子孙后代,请大家共同呵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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