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性侵害案件都是男性所为吗?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8-01-19

    问题三:全部性侵害案件都是男性所为吗?

    答:不是,女性也可以成为侵害者!

    案例:阿婷,15岁,初二辍学,之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结识了社会上30多岁的不良男子阿辉。阿辉平日里游手好闲,在学校附近集结一帮辍学的人“混世”,辍学的阿婷将阿辉视为“江湖老大”。在相互认识后,阿辉表示想要“找个女生玩玩”,急于表现的阿婷立马答应了。之后,阿婷约了以前的同学小娟、小美到当地夜市吃饭。席间,阿辉不停地使眼色,在阿婷的帮助下成功将小娟和小美灌醉,两人骑摩托车将小娟和小美带到宾馆。当日,阿辉性侵了醉酒的小娟。3天后,阿辉要求再次约小娟等人时遭到拒绝,最终在阿婷的帮助和威胁下,小娟再次被侵犯。不堪受辱的小娟报了警。后阿辉、阿婷均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刑。

    检察官说法:在我国,虽然绝大部分性侵犯罪都是男性所为,但女性同样可能涉嫌性侵犯罪,如猥亵犯罪,女性可直接作为侵害人;如强奸犯罪,女性虽然不能成为该罪的直接实行犯,但如果具有教唆、帮助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妇女的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案例中,阿婷协助不良社会青年阿辉,诱骗并威胁女同学上当,使得阿辉的强奸行为得逞,她已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共犯,因此也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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