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应切实强化诉前检察建议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8-07-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诉前检察建议,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至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就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存在一定缺点,诸如因缺乏刚性权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监督措施效果不理想、个案建议的效果范围狭窄造成难以以点带面等等,这都使得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难以体现。

    基于此,结合办案实践,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监督督促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对所办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通报进展情况。特别是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的两个月内,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所作出的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及行政机关回复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进。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可以有效补足诉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缺点,促使行政机关整改落实。

    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检察约谈。

    明确约谈时间是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明确检察约谈具有司法属性,而不具备强制力;明确检察约谈的内容,即要讲明被建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使行政机关对如何回复检察建议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要听取行政机关的解释并商谈解决办法;明确检察约谈应在检察长批准的前提下进行。

    明确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可以以报告、通报等形式,送达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机关以及纪委监委等。检察机关应当和上述机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以便更好地处理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共同推动诉前检察建议彻底解决问题,以树立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

    明确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内容,力求以个案的整改带动整体行业的整改落实,做到以点带面。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法律并没有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予以规定,为了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社会公信力,便于被建议行政机关的整改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应符合准确、合法、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讲:(1)诉前检察建议书应当列明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受损的基本情况,证实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受损的范围;(2)对检察机关的职责进行说明。阐明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对被建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况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让被建议的行政机关明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被建议的行政机关的整改落实要求要有明确说明和具体标准,设置合理的步骤,避免被建议对象不易采纳,检察机关自身对建议效果也难以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作者:温建军,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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