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陷进“套路贷” 绝望跳入青山湖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8-09-13

    2017年10月,曹某某急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业务员章某某等人介绍,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向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借贷公司借款2万元,借期为10天。

    “套路”开始,王某某等人哄骗借款人曹某某“只要按时归还,就不会收取违约金”,急于用钱的曹某某就和借贷公司签订一份5万元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违约金3万元,并以宝马车作为抵押,在放贷过程中,放贷人又利用银行流水账转账4万元和拍摄照片曹某某手拿1万元“取证”等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借款证据链。而实质上曹某某真正拿到手的借款只有1.4万元。借款第二天,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现曹某某因处理车辆违章及年审把车开回了老家宁国车管所后立马驱车前往,不听曹某某解释,单方面认定曹某某有过户嫌疑,已经违约,并强行将车拖走,后要求曹某某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和拖车费、过路费、油费等费用共计4.8万余元。10月25日凌晨,被逼无路的曹某某无力支付欠款更无望拿回车辆,在感觉愧对家人并自责的情形下最终选择了跳入青山湖自杀身亡。目前,检察机关已就魏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检察官提醒】

    “套路贷”是假借贷款有组织、有预谋、有软暴力的诈骗犯罪,犯罪手段是一环扣一环,通常涉及多起案件,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贷款要走正规渠道,如遇“套路贷”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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