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立竿见影”的金融检察院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8-11-21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及税收欺诈犯罪,法国依2013年12月6日第2013-1115号法律创设了国家金融检察院。

金融检察院成立背景

法国司法部的数据表明,大宗复杂的偷税漏税案件、股票市场的各类金融犯罪以及相应的洗钱行为正严重侵蚀当下法国的廉洁体制,让法国正常的经济体系甚至民主政体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2013年前,法国在世界腐败指数排名中仅位列第23位,这令向来以清廉、法治自居的法国人蒙羞。尤其是偷税漏税行为,不仅危及国家财政,窃取了公共政策所必需的资源,更意味着企业及个人拒绝为社会的共同发展作贡献,拒绝保障所有人的安全、全民教育、人人健康,否定了社会契约,动摇了民主国家的基础。但与普通的犯罪形式不同,法国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及组织化的趋势,这无论是在犯罪预防、犯罪侦查与打击还是国际合作领域方面均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国高层决策者决定在巴黎高等法院内设独立的国家金融检察院及国家金融检察官,受巴黎总检察长领导,专门负责偷税漏税、金融市场犯罪以及洗钱罪的侦查及起诉(《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5条及第705-1条)。截至2017年8月28日前,金融检察院由18名检察官、5名专业助理和10名司法行政人员组成,承担打击一切形式的侵犯公共财政的行为。

国家金融检察院具有三项重要职责

依2013年法律之规定,国家金融检察院具有三项最重要的职责:

一是在经济和财政方面制定统一、明确和一致的国家刑事政策。这意味着国家金融检察院将成为非常重要的衔接及协调机构,需要定期与金融市场管理局、审计法院、地区审计法庭、经济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金融情报组及其他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机制的对接及情报共享,制定和协调统一的行动方针,构建各司其职且无缝衔接的行动平台,以整合各机构的力量,强化打击力度。2014年1月31日所出台的行政通令基本上解决了各机构之间在部分事务方面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国家金融检察院将综合其他机构的信息确立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刑事政策,对司法警察、税务工作人员、海关官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二是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效率。在国家金融检察院成立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金融犯罪查处的核心批评集中于效率极低。这主要是因为金融犯罪极其复杂,“往往涉及多家公司的大规模欺诈,通过复杂的市场交易,以便逃避调查机构的控制”,这就要求调查机关应有成熟的财务和金融技术。数据表明,原先的金融犯罪打击极为低效,核心主要体现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少案件历经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侦查,受到强烈批评。因此,国家金融检察院组建的核心目的便是提高侦查和起诉效率,在“合理的期限内”强化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及震慑力度。

三是加强和发展国际司法合作。自1990年起,国际范围内打击金融犯罪的合作逐渐加强。国家金融检察院将继续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尤其是与国际组织、美国、欧盟诸国、中国及其他重要国家的协作。

特殊工作机制

为确保国家金融检察院更有效地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立法主要确立了两方面特殊的工作机制:

组建专业化团队。国家金融检察院的成员均为专业人士,检察官均在行业内有极高的专业素养及办案经验。立法还确立了专业提升平台,定期开展跨部门交流,对涉及证券法、税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复杂或新兴问题进行探讨。

特殊的程序机制。《刑事诉讼法典》及2013年的组织法为国家金融检察院确立了诸多特殊的程序机制:一是优先处理诉讼程序。如前所述,金融领域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效率低,也因此饱受诟病。国家金融检察院设立后,刑事诉讼法及组织法要求预审法庭优先处理由金融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尽量保障预审法官及自由与羁押法官的实时参与。在多数案件中,允许金融检察官全面接管案件,避免因过度的司法审查而导致诉讼拖沓。二是强化国家金融检察院在轻罪法庭的地位。考虑到金融犯罪对国家政体的冲击以及对社会契约的背离,2013年的组织法要求金融检察官在庭审中应展现最大限度的“说服力”及“侵略性”,请求最大限度保障司法裁判利益以及科处法律所规定的额外处罚。三是丰富资产扣押保全手段。在金融案件中,财物的扣押保全是非常核心关键的问题,可以确保法院在判决后可没收财产和赔偿财务损失。2010年7月9日,法国首次明确承认了刑事领域的资产扣押权,并设立了扣押及没收财产的征管局。2012年3月27日及2013年12月6日的法律又扩大了对逃税及其他重大经济、金融犯罪资产没收的可能性。依刑事案件与特赦局所制定的刑事政策指导方针,国家金融检察院亦有权对涉案资产进行扣押保全:只要法律有授权性规定,无论资产性质或者所有权归属,国家金融检察院均可予以扣押。四是双重审查原则。2013年的组织法确立了金融检察院的双重审查原则,即每个案件均由两名检察官负责,一方面可以保证在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同时提升办案质量,检察官之间还可对业务问题进行交流;另一方面保证在一名检察官因个人事由或其他缘由无法履职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不会中断。五是各种专业软件的应用。国家金融检察院加大了对人工智能信息系统及专业应用软件的投入,内部开发的诸多应用工具弥补了原先功能较为单一且严重滞后软件的不足。

金融检察院实施效果

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家金融检察院共处理了416起案件,还有57起来自国外当局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在这416起案件中,192起涉及腐败犯罪(约46%)、182起涉及公共财政犯罪(约45%)、37起涉及市场滥用(约9%)及5起其他类型的案件。其中,约有42%的案件来自检察院的移交,34%的案件来自于经济与财政部、金融市场管理局、审计法院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移交。有317起案件(约76.2%)在审前程序中得以处理,其余案件均以不同形式得以定罪(包括有罪判决以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案件的侦办效率得到明显的提升。依司法部的数据,对于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预先侦查程序的适用率从2014年2月的37%增加到2017年6月30日的76.2%。这意味着金融检察官主导着绝大部分案件的侦办过程,避免了冗长的预审程序,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23.8%适用预审程序的案件,预审法官及自由与羁押法官也能第一时间跟进,保障案件进程的顺利进行。

涉案资产的扣押保全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以2014至2016年金融检察院在初步调查阶段所进行刑事扣押的种类及数额为例:

国际领域的刑事司法协作也进一步得到加强,尤其是与美国之间的司法协同。例如,在2015年5月29日,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向美国司法当局移交引渡请求后,2016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被逮捕。经美国法院提审,2016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随即通过简易程序移交给法国司法当局。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31日,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共向美国通报了111起诉状及其英文译本,多数案件均得到妥善的解决。

依法国总理在部长会议上的报告,国家金融检察院在短时间内证明了其行动能力、重大功能以及在打击重大经济金融犯罪方面的附加价值,解决了公众不信任的根源,保证了政治人物的廉洁以及政府打击腐败及逃税的信心。也正因为金融检察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法国于2016年6月3日第2016-731号“关于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及其资助、优化刑事诉讼效率及保障的法律”(又称为“新反恐法”)进一步扩大了共和国金融检察官的管辖权限,这主要是考虑到当下法国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多数与金融犯罪及税收欺诈犯罪相关。此后,对于组建犯罪团伙、预备实施量刑在5年及以上监禁刑的恐怖犯罪(《刑事诉讼法典》第705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之罪名)的行为,也归共和国金融检察官管辖,适用特殊的程序机制。 (作者: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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