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访”制度践行“枫桥经验”的检察探索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8-12-25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沈亚平、夏立强

摘要:“枫桥经验”经历时代考验,具有丰富内涵。临安区检察院公诉“五访”制度是“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中的有益探索。“五访”制度和“枫桥经验”既存在价值的契合,也存在实践的差异。“五访”制度的探索要树立并发展“枫桥经验”因地制宜的理念、矛盾预防的理念和解决问题的理念。

关键词:“五访”制度、“枫桥经验”、检察实践 

1963年,毛泽东同志对枫桥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作出了“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的重要批示。之后,经过大胆探索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的内涵不断丰富,历久弥新。2003年11月,在纪念“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于是,这一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全国社会治理样本,正日益成为全国各地“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

经过数十年的丰富,“枫桥经验”已经不再是局限于特定领域的经验。从化解矛盾的功能属性来看,“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新时期,在三项改革的大背景下,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主动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立足检察职能,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大局谋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对五类案件实行必访,制定的“五访”制度。

一、“五访”制度的概述

新时期,在三项改革的大背景下,临安区检察院着力在践行司法亲历性、办案精细化和提高承办人员全面接触案件的能力上下功夫,并于2017年5月,在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对五类案件实行办案必访,建立“五访”制度,对“枫桥经验”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服务非公经济和临安融杭发展的大背景下,临安区检察院重点选择了涉及非公经济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及不起诉案件,建立必访制度。至2018年5月,临安区院在办案中实地走访被害人、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等185次,当面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162次。2017年,全区移送审查起诉的757件1218人中,实地走访125次,其中涉及非公经济案件22件68人,走访22次;侵犯环境资源类案件12件16人,走访12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4件35人,走访7次;不起诉类案件84人,走访84次。

(一)“五访”案件的选取特点

“枫桥经验”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突出强调的是化解矛盾的及时性、有效性,在“枫桥经验”提出之初强调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因此充分发挥“枫桥经验”的矛盾化解功能,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集中处理,既能发挥“枫桥经验”的实际作用,又符合检察工作探索的基本规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当前及今后持续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分配于关系到一定时期经济发展大局的案件,危及到特定群体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以及集中体现群众广泛诉求的案件。

第一,着重体现“枫桥经验”保障经济发展的内涵。“五访”案件中涉及非公经济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契合了当前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五访”案件的选取是对服务中心工作的有力践行,是“枫桥经验”保障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注重对非公经济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意见,提出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临安区检察院成立服务非公经济工作室,出台《办理涉非公经济案件工作办法》,明确类案专办、风险评估、案后回访等制度。临安区委区政府提出打造城市国际化、产业现代化、全域景区化的“三化”战略后,临安区检察院对于侵犯环境资源案件同样实行类案专办等制度,着力满足全区上下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迫切需求,为“三化”战略保驾护航。此两类案件的选取有力回应了当前经济发展对于法治环境的需求,体现了“枫桥经验”保障经济发展的内涵。

第二,着重体现“枫桥经验”保障社会稳定的内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的主要内涵之一,二者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同一性。“五访”案件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和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往往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会影响未成年人和被不起诉人今后的人生轨迹,涉及当事多方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此两类案件的办理强调办案要走出去,意见要听进来,要求承办检察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要见面交流,真了解情况,了解真情况,切实做到案件处理之后,矛盾真化解,处理有实效。此两类案件的办理在强调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对于社会稳定的保障,在内涵上和“枫桥经验”异曲同工。

第三,提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在产业转型时期,应当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枫桥经验”不仅是解决现有问题的有益方法,对于将有问题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不能囿于司法中立的被动性特征,从而限制了检察工作的前瞻性。2009年5月15日,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设立以来,发展势头强劲,至2018年已入驻74家高新技术企业、120家规上工业企业、500余家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及高端人才2100余人。在产业转型时期,充分保护青山湖科技城的发展成果,首要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此,临安区检察院于2015年11月成立青山湖科技城知识产权检察室,为科技城的发展提前布局。“五访”案件选取涵盖尚未实际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样突出了谋划在前、预防为先的理念,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前瞻性。

(二)“五访”制度的落实举措

“枫桥经验”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如此强的生命力,主要是其为解决问题树立了正确的工作理念,提供了务实的工作方法。临安区检察院创新工作方法,将“枫桥经验”贯穿于“五访”制度中,创造性地为“五访”案件提供了有益解决途径。

第一,主动走访,依靠群众,准确把握案件的社会影响。“枫桥经验”的重要理念是依靠群众。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著名社会学家杨建华评价“‘枫桥经验’的精髓就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社会管理新局面。” 在上述五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挥本职,依靠群众,丰富走访形式,将“枫桥经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功能性属性运用到了工作当中,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的基本要求。

一是联合走访。对于“五访”案件中具有地域特征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联合基层检察室进行公开走访,充分借助基层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职能优势,通过深入社区群众、走访相关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居住环境、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保证所得结论客观准确。例如,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王某某因6棵麻栎树遮挡了自家山核桃树的采光,而将其山核桃里中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麻栎树采用环剥树皮的方式故意毁坏。通过昌化检察室的走访,发现在当地以山核桃为主要经济收入的农户中,类似这种毁坏山核桃林中其他树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案件的办理中,昌化检察室充分发挥了驻扎基层,了解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的背景资料。

二是实施两勘。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要对现场进行复勘,直观地了解环境资源破坏的现场情况;同时对于案发后环境资源的恢复治理情况需要复勘,将案件办理的节点延伸至社会关系修复之后。例如,在办理章某某滥伐林木案时,承办检察官走访了森警大队办案民警、当地村民和村干部,了解到章某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其砍伐林木贩卖是为了凑女儿的学费。经过现场勘查及走访咨询林业专家后,责令章某某按要求完成涉案地块的补植复绿,之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勘,确认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之后,依法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三是案后回访。对于关涉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的重点案件,承办检察官还要进行案后回访,切实掌握案件处理后的基本情况。例如,在杭州临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史某某、陆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为资产上亿的规模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通过走访公司和街道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使得犯罪嫌疑人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终法院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罚金。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企业,了解案件处理后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的回访工作既切实了解了企业难题,又使企业接受了法治教育,是对企业负责任的表现。

第二,尊重规律,创新方法,着力修复社会关系。“枫桥经验”成为现今社会治理的有益经验,并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究其原因便是遵循了事物是不断发展的社会规律,随着形势的变化、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而不断地丰富自身内涵。“五访”制度同样应当广泛运用各种措施,丰富自身功能,保持长久生命力。

一是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处理案件繁简得当。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杭州被确定为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一。自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杭州试点以来,临安区检察院积极响应,在试点之初,便多次向临安区政法委汇报工作,对于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草的实施办法,提出的多项修改意见均被采纳,在保证制度落地的同时,将该制度积极运用于“五访”案件中。在“五访”案件办案时,首先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了辩护人的,及时通知辩护人到场,对于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及时通知司法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的前提下,自愿适用该项制度。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五访”案件中全部得以适用,保证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的最佳化及社会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是适用诉前会议制度,化解案件各类风险。2017年4月,临安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诉前会议试点单位,在赴慈溪参加全省诉前会议试点工作会议后,临安区检察院组织专人在收集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际起草了《临安市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并与临安区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下发。试点一年以来,临安区检察院已在14起案件中适用诉前会议制度,罪名涉及滥伐林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其中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5起,占比35.7%;涉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案件4起,占比28.6%;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案件2起,占比14.3%;其他案件3起,占比21.4%。通过适用诉前会议制度,排除案件质量隐患的8件,占比57.1%;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11件,占比78.6%;实现补植复绿、环境修复的5件,占比35.7%。通过诉前会议,不仅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时还促成了当事双方刑事和解,保证了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诉前会议制度为“五访”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有力抓手,及时化解了案件审查的风险,起到了诉前引导、审前过滤的作用。

三是重视部门之间协调,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五访”案件中,多数案件具有共性,部分案件的警示意义值得深入挖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注重挖掘提炼,将办案效果扩大化,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例如,王某某故意毁坏6棵麻栎树的案件,通过和法院沟通,促成该案到所属乡镇法庭开庭审理,组织了属地镇政府及下属各村村干部及部分群众参与旁听,通过在山核桃核心产区进行庭审,不但亮明了司法机关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决心,对当地干部群众来说是更是一次法治教育的公开课。参与旁听的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值此一年一度的山核桃采收之际,政府部门将在保护山核桃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保证共生在山核桃林中的集体林木免遭毁坏。旁听村干部及群众也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审理,充分认识到了毁林毁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今后将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要用科学方法提高山核桃产量。除此之外,2017年全年,临安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础上,以点带面,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13场,受教育学生4500余人次,发放青少年防性侵知识读本6000余册,引导学生加强自我保护,自觉远离犯罪。选取涉企、破坏环境资源等48个典型案件,以“一则案例+一条链接+一个提醒”的形式编撰《检察官说法》系列宣传读本,并结合预防讲座、法律咨询、图板巡展等活动,发放宣传读本8000余册。每周三在《今日临安》和“平安临安”、“临安检察”微信公众号开辟“检察官说法”专栏,拓展普法形式,传播法治声音。

二、“五访”制度与“枫桥经验”的实践异同

新时期,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地域性被不断突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这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丰富社会基础的同时,也给“枫桥经验”带来了强力挑战,探索“五访”制度践行“枫桥经验”时,同样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二者具有不同的时代背景。“五访”制度产生的今天,群众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交互方式以及社会的开放程度等都已有别于“枫桥经验”产生的年代,虽然“枫桥经验”也在不断丰富着内涵,但时至今日,仍是重点强调矛盾化解要就地解决,不上交。相较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当代,有时“五访”制度所要面对的问题有别于此,比如网络投票、主播、众筹的出现,其行为特性就是要把热点集中化,把矛盾扩大化,让更多的人参与、评价、争辩、消化。时代的不同,使“枫桥经验”和“五访制度”既有内在的一致性,又产生了个案处理上的差异化。从一致性角度来看,二者均面临在新时期如何化解矛盾的社会难题,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典型性、多样性、复杂性特点有别于乡土治理时期的矛盾特点,矛盾主体之间缺少了来自共同的熟人社会、情感纽带的制约。从差异化角度来看,二者分别面临着不同的受众,“枫桥经验”在化解早发矛盾、偶发矛盾、轻微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此类矛盾通过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而“五访”制度有时面临的是长期累积并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矛盾的化解、社会关系的修复有时需要刑事手段的强力推进。

(二)二者具有不同的内涵侧重。如前所述,“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是不能以使用刑事手段为最后依托的,这也是“枫桥经验”主要处理初期矛盾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样,“枫桥经验”重视调解,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突破法律,其调解的范围、内容,以及调解的约束力等仍然受到法律的规制。“五访”制度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制度本身是以刑事手段作为依托的,在适用的同时结合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前会议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将“五访”制度等同于“枫桥经验”的调解,因此二者在内容上具有较大不同。此外,二者在处理范围上同样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换言之,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因此,“五访”制度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补充,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不能将二者等同。

(三)二者均需提高涉网案件的处理能力。互联网在拉进了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突破地域性,发源于乡土治理的“枫桥经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乡土性、熟人性特征。“枫桥经验”能够起到很好的矛盾化解功能,一定意义上同样是借助了乡土地域范围内,矛盾双方通常具有共同的情感基础和价值认同。“五访”制度同样面临着以上困境,“五访”制度要求的见面走访、多方听取和互联网领域犯罪的地域广泛、人员众多的特性尚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新时期,涉网犯罪案件将逐渐成为常态,在“机器人+”、“智能制作+”、“互联网+”等战略举措不断深化的当下,如何将“互联网+智慧检察”应用于“五访”制度中,考验着检察人员的智慧。涉网案件的矛盾双方缺乏地域、情感、价值的共同认同,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呈现出犯罪的手段花样翻新,犯罪的对象不加选择,犯罪的违法程度无所顾忌。“五访”制度和“枫桥经验”都需要提高涉网案件的处理能力,不应将化解矛盾的心理基础单纯架构在情感和价值认同上,而应当挖掘网络时代矛盾双方的利益共同点,比如公平、补偿、效率等原则理念。

三、“五访”制度和“枫桥经验”的理念契合

检察工作中践行“枫桥经验”是践行司法谦抑性、协商性、能动性的生动实践,也是新时期实践品质检察的有益路径。随着地域范围的突破、乡土关系的淡化,以及网络社会的发展,践行“枫桥经验”既需要吸收已有的成果,更需要丰富新的时代内涵。

(一)“五访”制度的丰富要树立“枫桥经验”因地制宜的理念。发源于诸暨一隅的乡土治理经验之所以能够适用于全国,主要是因为“枫桥经验”坚持了实事求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准则,“五访”制度的适用要服务于精细化办案要求,同样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个案实际,因地、因案制宜综合考虑适用的可行性。例如,临安区岛石镇、清凉峰镇、昌化镇、湍口镇等山核桃主产区,山核桃收入是农民的主要收入,岛石镇更是中国山核桃第一镇。山核桃主产区里的农民为了扩大收益,大面积毁林种植山核桃树或者将共生在一起的其他林木毁坏以培育山核桃树的现象比较普遍,像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非常具有代表性。对于类似具有显著地域特征的刑事案件,在召开诉前会议时,除了要求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外,还应当专门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林业专家参加,通过专家的专业解惑和层层释疑,使与会人员消除对案件是否构罪等问题的顾虑。“五访”制度只有因地制宜,适时调整走访对象和走访内容,将走访成果落到实处,才能使社会关系得到良好修复。

(二)“五访”制度的落地要树立“枫桥经验”矛盾预防的理念。理论上,对于犯罪预防,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简单的划分,特殊预防强调对具体个案的惩治,而一般预防则强调对于社会大众的威慑。“枫桥经验”能够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主动,对于潜在的矛盾激化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五访”制度因为面对的案件均是刑事案件,通过办案实现对当事人的特殊预防之外,也应当对社会大众实现一般预防功能。如前所述,“五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提前布局,就是强调对于此类案件,要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因为虽然此类案件数量少,但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关系到企业的命脉,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微科创企业而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头等大事。再如,对于部分污染环境案件,虽然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浓度超标,但流入土壤后挥发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此类案件,群众对于严重性的切身感知较弱,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便应树立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重视释法工作,让群众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谁办案谁普法,承办一案,教育一片。

(三)“五访”制度的适用要树立“枫桥经验”解决问题理念。“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的功能并非意味着“枫桥经验”要替代法院审判,相反其是为了保障经过法院审理的案件真正能够案结事了。“五访”制度的适用同样并非为了替代法院审理,而是为了保障庭审实质化。“五访”制度糅合了多种制度的适用,比如诉前会议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各种制度本身并非为了分解法院的审判权,而是保障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刑事案件都能够进行实质化审理。以诉前会议为例,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诉前引导、审前过滤,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保障审查的有效性,对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及时发现后排除或补强;对于可以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及时介入后将矛盾化解在初期;对于可能出现的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事项,提前处理保障庭审实质化。诉前会议制度是将“枫桥经验”运用在检察工作中的探索,服务于审查起诉,服务于庭审实质化,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对庭前会议的替代。“五访”制度应当发展并丰富“枫桥经验”解决问题的理念,要将制度真正落地转化成检察官办案的有力抓手,要能解决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谨防“五访”制度异化成走过场、重形式,增加检察官负担的制度累赘。从提高办事效率的角度考虑,在当前全省检察机关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检察”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将科技强检的成果应用于“五访”制度中,通过视频会议、远程送达、电子取证等手段,提高“五访”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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