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公益诉讼 检察与您同行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9-01-22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

——习近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一:

浙江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卢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业采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唐内湾、杨柳山荒田后等三处位于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上,砍伐杉木共计82株。经现场勘测,卢某某砍伐杉木涉及破坏面积约1396平方米。卢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8年1月,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卢某某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林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株。2018年3月,临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千顷塘至三转洞防火线上,按行间距2.5米*2.5米的密度补种红花油茶223株。

检言亮语

该案为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浙江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补植复绿的方式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共赢。

 

信息发布:黄晓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