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善心汇”的面纱——网络传销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9-04-10

近年来,临安立足特色农产品方面的资源优势,形成以山核桃、竹笋、天目小香薯等为特色的农产品电商销售的产业体系。2014-2016年,临安连续三年荣获“中国电子商务百佳县”;2017年,入围阿里巴巴全国“农产品电商50强县”;2018年,荣获阿里巴巴“兴农扶贫工程”全国十个样板县、2018年度优秀“杭州案例”等荣誉,农村电商“临安模式”还成功入选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推出的农村电商11大成功模式、临安农村电商经验入选中组部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领导干部的互联网思维一书》。截至目前,临安已成功培育全国淘宝村22个、淘宝镇6个,行政村农村电商覆盖率达90%以上。2018年,全区累计实现网络零售额64.6亿元,同比增长31.5%。

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界定。临安检察立足法治宣传职能,推出预防电子商务犯罪宣传系列——《电商修炼秘籍》,围绕电商平台运作、信息管理、商品交易、分拣发货、商品退换、售后索赔等六个环节,选取20余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旨在从犯罪预防角度,警示电商领域法律风险,为创优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15年,张某某(另案处理)设立了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的“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下简称“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

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甲用本人及亲友身份注册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依托该传销组织的网站会员管理平台,利用口口宣传、微信推广等多种途径,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缴纳一定资金方式,在四川省、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甲以“激活费”、“排单费”形式为该传销组织收取传销资金数额150余万元。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甲的账号属于C轮服务中心,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下级会员账号2200余个。吴某甲控制的吴某乙的账号属于A轮功德主,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下级会员账号500余个。

2018年7月,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君说     

“善心汇”是“张天师”张天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一手炮制出的新型传销骗局,通过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布施”和推荐他人加入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大肆发展会员,构建起的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帝国。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天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天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对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本案中,吴某甲组织、领导以“善心汇”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投资款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善心汇”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对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抵制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检察君恳切希望广大群众留心常见的流行骗局,避免遭受钱财被骗和心理折磨的双重损失。

 

信息发布:黄晓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