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有风险 天上怎会掉馅饼?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9-04-17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经事先商量,以销售位于临安区龙岗镇的浙江XX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为名,于2017年3月注册成立杭州XXXX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财务、会员接待等工作,由被告人安某某引入营销制度及团队,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在互联网上设立了“XXXX”网络平台,由被告人孙某某具体负责该平台数据维护及日常防护工作。之后按照投资2000元至5000元(1000元的整数倍)不等的数额,投资5到20天分红,日收益为1%至2%,投资时间越长回报越大,发展其他人员参与还可以获取推广奖的模式,通过营销团队在互联网、微信上推广宣传该投资项目,开展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付本息,2017年6月17日,部分受害人到该公司聚集讨要投资款。当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前,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160余万元,其中已归还713万余元。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安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网络服务器供应商将上述网络平台数据删除。被告人安某某于同年9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君说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额回报有风险,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平台+实体店,看似像模像样的电子商务公司,不过是披着羊皮的狼,短时间内吸收大量公众存款,一大批人的存款血本无归。检察君教您三招识别和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一是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范围经营;二是看其是否面向公众、不设门槛吸收资金;三是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警惕“熟人”的热心推荐,自觉远离,避免上当受骗。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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