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合谋买卖个人信息被判刑!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9-08-07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初,该公司员工被告人何某某经陈某某授意后,在QQ通讯工具中与被告人余某某联系欲购买某小区业主信息,后陈某某与余某某达成合意,陈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购买了余某某非法获取的业主信息共计5380条,并用于电话推销公司的装修装饰业务。后民警在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何某某,并查获二人所使用的电脑。经电子证据检查,从陈某某使用的电脑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4367条,从何某某使用的电脑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884条。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君说

“刚买了房子,没几天就接到装修公司打来的招揽生意的电话”,这种事想必众多市民已经见惯不怪了,其实这种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君提醒,非法获取、买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不断加大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全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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