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躲避高额债务逃往深圳,后其以“微商代理”的身份与做坚果生意的被害人邵某某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害人邵某某为其供货。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陆续从被害人处骗取山核桃等坚果,采用高价进,低价或者平价出等方式予以销售,套现得款人民币17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利息及家庭生活支出。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检察君说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民事上的代理关系,在达成协议后约定由胡某某通过微商的形式经营,有客户需要购买时,再由胡某某通知邵某某发货,并且胡某某向邵某某支付货款。根据两人的约定,这份口头协议已经形成了胡某某、邵某某、客户三者之间的市场关系,也就是当今社会典型的微商经营模式。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是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品交易环节的典型案例,山核桃是临安区的“金名片”和“活历史”,由山核桃辐射带动,为临安撑起了坚果炒货行业的繁荣。检察君提醒广大经营者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一旦发现被骗,要立即报警,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