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爱财取之“闲鱼”?判刑!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19-09-05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黄某丁(均另案处理),在“闲鱼”等互联网站平台发布出售“苹果”、“三星”等知名品牌优质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与买家联系,骗取买家信任后,采用直接骗取买家支付定金、付款后拒不发货的手段,以及采取使用低价购买的低质高仿冒牌手机充当优质知名品牌手机,欺骗买家购买的方式进行诈骗作案,共计诈骗钱款2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乙明知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其本人及其祖父的银行卡给黄某丙使用,涉案金额9000余元。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某乙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一,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检察君说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二手物品买卖市场蓬勃发展,“闲鱼”平台成为目前最受群众信赖的二手买卖平台,尤其受经济收入不高的年轻人青睐。网络平台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心存不轨的不法分子可趁之机。电商法的实施,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撑,尤其是为网商、微商、代购等多种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约束。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两名被告人却没有依托网络平台的便利合法致富,反而利用“闲鱼”平台进行诈骗。

检察君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合法经营、合法致富。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加强自身防骗意识。在同意交易或交换后,要注意拍照或拍视频留存相关交易证据,包括物品的照片、发货单号等,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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