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如何实质性化解 看看他们有哪些“高招”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20-10-09

编者按: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将专项工作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措施,一批行政争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解决争议难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把查明事实作为精准监督的前提,强化倾听疏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的效果。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关注利益相关方利益,一揽子解决争议难题。今年上半年,该院成功化解了因“拆违”引发的王某凤等46人127件行政争议案件,落实和解资金2044.5万元,结束了申请人长达10年的维权之路,破除了企业发展障碍,消除了政府“拆违”隐患,解决了区域规划实现的瓶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面对监督困境,坚持目标导向,寻求突破点。坚持把查明事实作为精准监督的前提,把“案结事了人和政和”作为监督的方向。

面对群众诉求,强化倾听疏导,夯实落脚点。一是正视诉求,倾听疏导赢认同。畅通申请人诉求表达渠道,直面诉求不回避。办案组通过电话、腾讯会议、微信视频、加入申请人维权群,先后拨打和接听电话300余次,“屏对屏”132人次,微信交流近3000条,全面了解申请人诉求,让申请人在诉求表达中体会到“受尊重”“有尊严”,增强对检察机关的认同。二是重视诉求,走进群众赢信任。针对申请人复杂多元的诉求以及因疫情防控无法到京“表达意见”的特殊情况,办案组一行6人两次赴山西大同“上门服务”,开展了为期10天的“见面”听取意见等工作,让申请人切身体会检察机关的亲民、为民,从愤懑、对立情绪中纾解出来,转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依靠,打开和解之门。三是引导诉求,释法说理赢支持。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引导申请人实现“三大转向”,即在聚焦上从行政机关转向案涉企业,从“拆违者”转向“违建者”,从行政赔偿转向民事赔偿;在态度上从对检察机关的怀疑转向信赖,从对政府的对抗转向相向,从对涉案企业的对抗转向和解;在赔偿上从不当期待转向合理诉求,为开展争议化解奠定了基础。办案中,坚持司法尺度与司法温度相统一,对涉及的法律、标准等说一不二、不留空间,体现出“刚”的侧面;对具体赔偿数额、方式等,只要合情合理合法,力戒“一刀切”,充分展现“柔”的侧面,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面对利益交织和多元主体,关注利益相关方利益,影响有影响力的人。在准确识别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基础上,努力平衡利益相关方利益,并依法实现利益相关方利益。与此同时,紧紧扭住“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助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协调稳控、推动落实。例如扭住能够影响关键当事人的关键力量,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扭住影响申请人的核心力量,发挥导向示范作用等。

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构建多元争议化解格局,把抗诉的“势能”转化成调处争议的“动能”,从法、理、情多角度疏导矛盾。

浙江省检察机关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截至今年6月,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73件,是全国首个全部市级院化解争议案件数破零的省份。

立足诉讼监督,着力构建多元争议化解格局。围绕诉讼监督开展争议化解,把抗诉的“势能”转化成调处争议的“动能”;对正确生效裁判及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从法、理、情多角度疏导矛盾,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邀请法学专家教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在听证中化解争议。截至今年8月,举行公开听证18次,案件化解成功率94.4%。

推进机制创新,确保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省院先后出台《关于行政检察调处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检察案件听证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调处化解的原则和听证程序。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重大进展,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紧密衔接。全省有60个检察院与法院、行政机关会签协作化解行政争议文件。与此同时,省院、市院通过交办、督办等形式将案件指定争议发生地检察院办理,做好动态跟踪和现场指导。

加强组织领导,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根本保障。省院党组出台《关于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定期听取行政争议化解专题汇报并作出部署,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包案,亲自主持听证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业务培训、现场观摩、业务竞赛、定期组织精品案例评选、印发典型案例等形式,有效服务办案。创设以“行政检察论坛”为载体,三级院联动、业务条线全覆盖的视频实训,定期开展专题授课、案例解读、经验交流和现场答疑等,目前已举办三期,受训1000余人次。此外,组建行政检察专班专组,组建全省行政检察人才库,积极引进有行政法专业背景的人才,促进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研究制定“路线图” 多项机制巧配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建立“路线图”、息诉和解、行政案件听证以及检法协作配合等机制,推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福建省检察院先后建立了“路线图”、息诉和解、行政案件听证以及检法协作配合等机制,有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规范化解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线图”,围绕争议提出、调查核实、监督促和、多元化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行政争议化解体系。把化解重心放在裁判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得到实质化解和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当,当事人诉求合理、矛盾有化解可能的案件上,着力解决行政程序空转问题。率先制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程序指导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突出释法说理,明确争议焦点,实现“阳光化解”和“精准化解”有机统一。

规范化解方式,满足多层次需求。制定息诉和解指导意见,把释法说理融入息诉和解全过程,在服判息诉中促进化解。对于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原行政行为有违法且损害相对人权益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或救济。建立检察调处会(圆桌会议)等机制,主动邀请当事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上级主管机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共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规范外部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化解阻力大的涉众型案件,主动向党委及其政法委报告,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完善检法联动化解机制,今年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又建立了“行政诉讼专业会议机制”,对检法联动化解行政争议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注重延伸监督效果,推进源头治理。例如针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执行不规范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形成《关于没收违章建筑物不规范处置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呈报省政府得到省长批示。

注重规范业务指导,增强化解实效。建立健全对下指导机制。建立划片蹲点指导机制,落实检察长包案制,直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省检察院切实承担主导责任,加强案件摸排,共梳理76件线索下发各地,并确定两批11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注重发挥市级院主体作用,市级院在指导基层院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自办案件破零工作。

压实主体责任 发挥“头雁效应”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从“我监督了”向“我化解了”转变,从被动监督向能动监督转变,从碎片式监督向一体化监督转变。

四川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市级院主力军作用,转变监督理念、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争取多方支持,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引导转变理念,促进办案模式升级。一是从“我监督了”向“我化解了”转变。把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通过省院引导、市院传导、基层院落实,三级院同频推进。二是从被动监督向能动监督转变。各市级院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带动基层院主动承担办案主体责任,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等机制平台,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治理。加强穿透式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行为违法、履职不到位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1份。三是从碎片式监督向一体化监督转变。以市级院为纽带,建立健全“横向协作、纵向一体”联动办案机制,市、县两级院共同参与线索梳理、案情分析、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压实主体责任,发挥市级院主力军作用。明确目标任务发挥“头雁效应”,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将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等6类重点案件,以及省院挂牌督办的12件案件确定为包案范围。强化督导考核,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行政争议化解的考核权重,提高各地工作的积极性。

建立专班专案指导方式,由省院进一步明确争议化解案件的范围、标准以及验收条件,并成立工作专班,对拟化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指导”。各市级院均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工作,通过问题集中讨论、个案电话(微信)答疑等方式进行指导,帮助基层院规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干警办案能力。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对涉及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疫情防控、“六稳”“六保”等重点案件,及时向党委及其政法委报告,向政府通报,争取支持。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案件研讨等方式,建立信息共享和常态化联络机制,实现检法两家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衔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调查核实配合等内容作了规定。

注重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纳入业务评价,制定量、质、效三项指标“画像式”评价细则。

云南省检察院将专项工作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发挥行政检察制度优势,力促依法行政和诉源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

省院召开行政检察培训会,明确提出“专人专司”“检察长带头办案”“每个州、市至少办理1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工作部署。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云南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组织开展“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深入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积极办理涉农民工讨薪争议纠纷案件;围绕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拆迁纠纷,不仅为政府解难题,也为当事人化解了矛盾纠纷;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促进人民法院对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调和剂”;坚持“走出去”的办案方式,与政府职能部门直面交流,妥善化解发生在社会保险、企业改制等领域涉众型、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防范社会隐患。

推进专业化团队建设,为推进专项活动提供组织保障。省院带头,从省高院引进1名行政审判业务专家。全省17个分、州、市检察院,除丽江、迪庆、怒江外,均成立行政检察部门单独内设机构。

推动行政检察全员学习,补强理论功底。通过各种培训形式,传授行政案件调解、和解技巧。

制定画像式评价方案,提供考核引导。注重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将争议化解办案工作纳入对下业务评价,以制定量、质、效三项指标“画像式”评价细则,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全力以赴推进专项工作发展。在办案中,注重发挥省、州(市)院优势和主导作用,基层院不等不靠、克服困难,一体化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收到较好效果。

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目标任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坚持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依法平等保护,既注重保护企业有形物质利益,又注重保护企业无形财产性权益。

山东省检察机关切实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专项活动的重要目标任务。截至今年7月,全省共办结涉民营经济行政争议化解案件35件,占全部争议化解案件的34.3%,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推进理念转变,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省检察院发布意见并下发通知,明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目标要求和方法措施。强化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依法平等保护,既注重保护企业有形物质利益,又注重保护企业无形财产性权益。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状况、过错责任等,通过发检察建议、上法治课等形式,促进企业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依法守法经营。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沟通座谈、联席会议等方式,与法院、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工作关系。

围绕争议焦点,着力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一是聚焦争议事实,加强调查核实。对争议主要为事实分歧的,坚持精细化审查案卷材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调查核实重要证据材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化解争议。二是聚焦法律适用,加强研究论证。对争议主要为法律适用分歧的,把审查重点放在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上,认真开展课题式研判,查询司法裁判类案,多方咨询论证,对症下药,精准化解。

把握三大层面,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协调优势。一是注重审查法院裁判行为的合法性,坚持实体与程序、事实与法律并重审查,既注重审查法院受理、审查、裁判的程序是否合法,又注重审查法院判决、裁定结果是否正确。二是注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在审查法院裁判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同步审查基础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三是注重审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针对执行不规范、执行难的问题,认真梳理症结所在,打通服务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着眼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完善涉民营经济行政争议化解的制度措施。先后与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与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印发山东省“不罚清单”“轻罚清单”的通知》。还出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实施细则》,规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对刑事、民事、公益诉讼部门履职中发现行政检察案件线索,或者适用行政检察办案程序更有利于促进问题解决的,及时移送转办、启动行政检察程序。

 

信息发布:黄晓强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