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与检察工作发展研讨会综述
来源:【临安新闻网 添加日期:2021-01-21

2020年11月26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民法典实施与检察工作发展”研讨会在德清召开,全省检察机关5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省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乐绍光主持,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作重要讲话。与会代表围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贯彻落实民法典,助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进行深入探讨。

一、以检察履职担当贯彻落实民法典

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黄生林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实践做法,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对做好检察工作同样意义非凡。要学懂民法典体系格局,强化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认真落实张军检察长“把民法典贯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研究,找准结合点着力点,自觉将民法典融入检察工作各环节,不断提升“四大检察”品质。要弄通民法典精神要义,强化检察工作先进理念。自觉吸收民法典精神钙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新期待,通过司法办案引领社会风尚。要做实民法典规则供给,彰显检察工作集成质效。准确适用民法典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切实做强民事检察;严格区分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切实做优刑事检察;促进依法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民法典为依据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切实做好公益诉讼。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指出,要以学术研讨为契机,以省院《关于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越性 高水平服务保障“重要窗口”建设的决定》为指引,按照“强化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打造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高地”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入研究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深入挖掘以民法典实施带动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真正把民法典学习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把理论成果转化为引领检察工作发展的创新举措。

二、以民法典精神引领“四大检察”创新发展

省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吕献认为,刑事检察部门要充分关注民法典的立法精髓,发挥刑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充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省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剑锋认为,要充分关注民法典理念对民事检察的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不断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对民事实体问题的研究,突出民事检察监督的纠偏、引领作用。省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俞炜认为,民法典对行政检察影响深远,要理解吃透民法典精神,以诉讼监督为基础,依据民法典促进依法行政;以民法典为参照,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遵循民事法律基本规律,推进行民交叉争议一揽子解决。省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有富认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充分关注民法典新规定,依据民法典和中央有关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贾妙景认为,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指引,拓展了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空间,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带来了重要机遇。要准确认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通过专项培训、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重点解决民事检察知识不够、能力不高、经验缺乏等问题。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干认为,民法典中“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权利本位”和“数智共享”的精神理念体现出鲜明的新时代特色。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法律武器;为更好地开展“四大检察”工作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既要在精神层面学习领会民法典的新时代理念,又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落实民法典的载体。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秦华峥认为,要以民法典为前置法参照,优化刑事检察工作;以民法典为实体法依据,拓展民事检察工作;以民法典内在精神为价值指引,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以民法典公共利益保护为导向,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力提升检察监督水平,促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

三、以民法典思维助推法律监督机制完善

(一)创新监督方式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磊提出精确定位、精细审查、精准监督的“三精监督法”,主张从诉源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总格局和人民中心的立场精确定位民事检察;从法治一体化、独立监督等方面提炼精准监督法。三精监督法的核心本意是坚信普通人从良知出发一样能够理解和接受法律的精髓,要努力用更质朴更准确的观点诠释法律和指导实践;其最本质的技能是要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观信念通过法理知识转化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客观公正判断,然后通过司法技能运用,更好地化解矛盾和提升司法公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沈彬认为,当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存在案源拓展困难掣肘工作持续开展、调查核实权运用不充分影响监督纵深、办案人员素能难以匹配制约监督效果等主要问题。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探索以诚实信用原则推进虚假诉讼治理、以法条核心要义强化精准监督、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化解矛盾等可行路径,实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优化。

(二)强化类案监督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顾淑婷认为,个案监督具有滞后性、局部性、低效性和抵触性等局限,类案监督具有前瞻性、全局性、高效性和政策形成性等优势。民法典颁布实施为开展类案监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类案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要构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一体化工作格局、稳步拓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案源、优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方式,从加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智能化引领、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专业化的民事检察类案办案团队、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评查机制等方面完善类案监督配套措施。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铸峰认为,在强化类案民事监督方面,应从建立类案监督保障体系、完善类案监督工作机制、构建一体化工作格局、探索类案监督新方式等方面着手。建议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相关立法,建设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专业化人才队伍;建立前期线索收集移送工作机制、中期案件分类分析工作机制和后期多元化监督工作机制,针对类案性质、特点,积极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

(三)推进虚假诉讼治理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朱江洪认为,虚假诉讼过程是法官和行为人之间的一场证实与反证实的博弈,以法院立案作为既遂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当挤压了对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空间。应当根据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具体特点认定犯罪是否既遂。以司法过程的纯洁性解读司法秩序,严重挤压甚至架空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空间,极易导致从刑事上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内容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有矫枉过正之嫌,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虚假诉讼罪中,司法秩序的妨害程度大体上可以借助司法程序的推进程度进行判断。

四、以民法典规定充分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一)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梧田检察室副主任林国认为,民企平等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的明示确立必将对刑事法律的修正提出新要求,更加突显了职务侵占罪同贪污罪在刑事立法协同上的重要性。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基础上,将民法典平等保护的精神内涵及价值追求充分融入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法,采取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适用缺席审判和没收违法所得等特别程序;将职务侵占罪罪状中的单位修改为组织,同民法典保持一致;定罪量刑标准协同贪污罪,并增设罚金刑的倍比下限;追赃挽损从轻情节在刑法中一并予以明确,民企的利息损失列入退赔范围,以期采取同贪污罪相同的刑法保障力度,实现民法典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和法秩序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平等、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严俊珊认为,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善了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加大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求。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树立人格权保护理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存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对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不够全面、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力度不足等缺陷。需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性人格权保护力度,完善刑事被害人人格权救济制度,强化对特殊主体的人格权保护。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吴强林认为,民法的保守性与滞后性,决定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落后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司法裁判显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大多在两个不同的“场域”展开,技术鸿沟造成了民事意义上的个体维权困境。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存在定义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人格权保护模式具有局限性、自然人个体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不够、“知情-同意”保护模式具有先天缺陷等诸多不足。应当从以保护为主,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最大平衡;以民法典为基础,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网;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为重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索和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等方面加以完善。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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