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支持起诉要遵循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尊重审判独立、穷尽救济、支持和解等原则。 ●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享有调查核实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对调查核实措施严格限制,对调查核实的范围有一定限制,调取的证据需经当庭质证才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目前,支持起诉工作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规范。因此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中,要从各程序环节把握。 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与时俱进。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理念先行,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检察履职,结合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契机,遵循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主动适应形势变化,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治需求,积极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该职能日渐成为检察机关主动融入“两个大局”、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 “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框架下的支持起诉职能 从法治国家发展的趋势层面观察,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已发展成为法治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础,成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在“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逻辑架构下,支持起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是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的规定则是法律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的一种概括性授权。可以说,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从性质上讲,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内涵,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体现和必要延伸。 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体现了社会现实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是维护民事权益受损的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通过支持起诉将会帮助当事人排除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阻碍性因素,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地纳入诉讼范畴,以此发挥民事诉讼解决矛盾纷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通过支持和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从而根本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是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和范围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过于原则,对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都未作出具体规定。从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共同发展方向上看,均主张为贫困群体、消费者、环保主义者谋求合法的权利,且更加关注权利的实效性以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具体路径。基于此,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探索实践,广泛探索对于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并以此来确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检察实践中,关于弱势群体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咨询费用的;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其他确需给予法律支持与帮助的人员。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可以包括: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因预收消费款纠纷由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制度架构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在诉讼主体权益确有损害事实且有起诉意愿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支持起诉,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二是尊重审判独立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过程中,不能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三是穷尽救济原则,即应先建议有关组织支持起诉,其他组织拒绝或者无力支持起诉时才由检察机关介入;四是支持和解原则,即检察机关应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放在首位,将社会调解与检察办案相结合。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诉前支持是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最主要的方式,即通过在民事诉讼前期,对诉讼能力欠缺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来实质化解纠纷矛盾。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诉讼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研判,帮助其增强运用法律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从而补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此外,当诉讼主体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检察机关也可通过请求减免诉讼费、申请法律援助、撰写诉讼文书等形式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应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检察机关不宜依职权主动代替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但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调查核实措施开展调查活动。在赋予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享有调查核实权的同时,也应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对其调查核实措施应有严格限制,不享有任何特权;其次,调查核实的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再次,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调取的证据需要经当庭质证才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此外,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效果的发挥,如在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时,检察机关仍应继续给予诉讼主体一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支持起诉取得实效,切实维护被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程序规制。目前,支持起诉工作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规范。因此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中,要从各程序环节把握。 首先,案件受理阶段,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对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其次,案件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并且应履行一定的告知程序,即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后应当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决定书》,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应当制作《不支持起诉决定书》,应说明不予支持起诉的理由,在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第三,支持起诉的办案期限,在遵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案期限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支持起诉案件的特殊性。第四,出庭支持起诉方面,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主要职责是出庭宣读《支持起诉决定书》,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并予以说明,除此之外不参与法庭申理的其他环节,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方面的平等。(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