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新兴业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处在摸索阶段,这一工作机制运行还不够顺畅,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工作缺乏强制性手段保障,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高昂,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定较为严格,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监督的尺度不易把握,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不够完善等。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上述困境,笔者拟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最切实可行的便是完善“两高”相关解释。比如,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应对诉前程序、判决执行程序、环境污染修复等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第二,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首先要提高自身发现线索的能力,在履职中、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在街谈巷议中、在论坛发帖跟帖中捕捉线索;二是主动与行政机关对接,定期座谈、交流,建立案件线索共享机制,前移监督关口,通过对环境执法行为动态监督,及时掌握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情况;三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报道,让更多人积极举报案件线索,同时完善保密、奖励等配套制度。 第三,积极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对环境行政机关不能全部提供相关执法卷宗的,通过上级检察院与该环境行政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沟通,由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其配合。对不予配合的企业和个人,检察机关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通过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劝导。同时,在调查地点、调查方式等方面尽可能满足对方,争取配合。 第四,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可以考虑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统筹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环境污染者给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二是财政拨付资金;三是社会或个人公益捐赠。环境公益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环境损害恢复、生态修复费用,垫付鉴定费用以及一旦检察机关败诉需承担的鉴定费。基金款项应专款专用,检察机关的其他办案费用由财政保障,从办案经费中列支。该基金可由专门的环境公益组织管理,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举证责任分配适当调整。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把相关执法卷宗材料全部提供出来,如果被诉环境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提供或选择性提供,需承担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与环境污染或污染损害扩大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六,灵活把握监督尺度。对环境行政机关经过诉前程序后,到底有没有依法履职或切实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进行实质性判断,慎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如果环境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前依法履行了职责或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撤回起诉。 第七,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发挥一体化优势,由省级或地市级检察院牵头领办,在辖区内统一调度办案力量,配置司法资源,在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方面最大限度发挥整体优势,避免地方干扰。对于跨地域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由省级或地级市检察院牵头领办,可以更好地统筹辖区办案力量,做好跨地域调查取证工作,也有助于协调环境科学鉴定机构开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绿色通道”。(作者分别系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