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应取向“更高质量、更好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添加日期:2021-06-17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从初期注重“适用率”的1.0时代,进入到强调“质效”的2.0时代,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评价标准,也从侧重于“有没有”发展到“好不好”再递进到“更加好”。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提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成熟运行,既要稳定保持70%以上的适用率,更要落实张军检察长‘认真抓好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的要求’,实现‘两提高、一降低’的目标,即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提高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被告人上诉率,进一步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果”,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以“适用率”为基础,“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和“上诉率”为核心的质效评价体系,督促、引导检察官把认罪认罚案件办准办好。笔者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更好效果、更高质量”的总体工作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在具体层面对“两提高、一降低”的质效评价体系进行拓展和深化,更大程度地激发检察官的办案动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其一,优化“适用率”考评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显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独特的价值和功能,积极适用、能用尽用是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适用率的高低也要受到司法规律与社会现实的制约,适用率“越高越好”的司法理念不仅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且容易引发两种负面后果:一方面,为了绝对化地提高适用率,各地司法机关可能出现胁迫、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功利化地提高适用率,各地司法机关可能出现迁就、纵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情况。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对考评体系进行“三阶层”式的改造:第一阶层,以要求各单位务必达到70%的适用率这一基本要求,对于适用率未到达70%的予以负面评价,适用率超过70%的不搞排名、不分先后,切实防止攀比式竞争;第二阶层,适度降低适用率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以适用质效替代适用数量,引导检察官自觉将办案重心转移到“更高质量、更好效果”上来;第三阶层,依托常态化的案件巡查、督查、评查,探索建立“该用不用”的负面评价机制,对于具备适用条件而无故不适用的,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个别化的负面评价,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

其二,强化“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考评体系。一方面,适度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占比,形成更加明确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幅度刑量刑建议负面评价机制,对于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和结果运用,严格落实“确定刑量刑建议为一般,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例外”的基本要求,通过良性的倒逼机制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

其三,细化“量刑建议采纳率”考评体系。首先,各地检察机关在持续完善“量刑建议采纳率”考评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将“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确立为最重要、最主要的考评指标,同步降低“幅度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权重占比,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首位度与优先性,引导检察官把确定刑量刑建议工作做实做精。其次,在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中,细化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附加刑和职业禁止、禁止令等项目的个别考评,推动量刑建议向纵深化、精细化发展,督促检察官更加主动、更加全面地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再次,即时修订、完善考评标准,注重“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与“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协调发展,对“倒挂”现象予以负面评价,纠正部分单位以较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来实现较高的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功利做法,坚决杜绝两项指标背道而驰,推动量刑建议工作均衡发展,把“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最后,探索建立“量刑建议调整率”考评指标,对量刑建议调整率较高的单位予以一定的负面评价,促使检察官一次性提出准确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尽量减少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调整量刑建议,彻底摒弃以较高的“量刑建议调整率”来完成较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取巧式做法,确保“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指标数值的客观性、真实性,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其四,深化“上诉率”考评体系。第一,在上诉率考评体系内部,区分“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与“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对于幅度刑量刑建议案件上诉率给予更大程度的负面评价,进一步督促检察官积极提升量刑能力,以更加明确、更加准确的量刑建议降低上诉率。第二,将抗诉情况引入上诉率考评体系,形成上诉率与抗诉率之间的科学关联,通过案件评查、流程监控等方式,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在上诉案件中对于符合抗诉条件而没有提出抗诉的,实行双重负面评价,防止办案单位对上诉案件不管不问、处置不当,以合理有效的抗诉来制约留所服刑等“技术性”上诉,维护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探索建立以罪名为依据的“上诉率”分类考评机制,对于“两高”已经统一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地方已经配套出台实施细则的常见罪名,对“上诉率”的考评应当更加严格,对于新类型、非常见罪名的“上诉率”考评可以适度宽容,通过区别化、层次化的考评标准,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前有引力、后有推力”的良性压力环境,促使检察官自觉提高办案水平、提升量刑能力,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办准办好认罪认罚案件,切实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孕育形成、发展进步、成熟完善、持续改进的历史过程。人类社会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之中,任何制度、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一蹴而就,都必须根据客观形势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新阶段,各地检察机关都应当以“更高质量、更好效果”为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对“两提高、一降低”的质效评价体系进行拓展和深化,更加全面、更加均衡、更加有效地推进“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和“上诉率”考评,督导检察官以“求极致”的态度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做实做好。(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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