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临安区非法捕捞生态修复教育基地揭牌现场,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买来价值13552元鱼苗,和检察官、渔政执法人员、警官等一起,投放到青山湖水库中。 “我真不该贪图小便宜去电鱼,今天亲手投放了一批小鱼,一定要让自己记住这次教训!”在增殖放流现场,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郑某某惭愧地低下了头。 今年6月24日早上,郑某某从青山湖绿道下水,在南苕溪里用自己组装的电鱼工具电鱼,被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抓获时,郑某某已电到鱼9条,约有30斤,共计价值308元。 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履职中发现,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尚未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于8月18日立案,次日发送检察建议。 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郑某某电鱼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报告》,郑某某对南苕溪所造成渔业生态损失价值为13552元。 “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力是巨大的,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会给河水里的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今年新出台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除开展直接损害评估外,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当事人应按照直接渔获物价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8月26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共同举行临安区非法捕捞生态修复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并责令郑某某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自此,全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将在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监督下,履行投放鱼苗、修复渔业资源的义务。 当天,郑某某按照直接渔获物价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在青山湖放流鱼苗有鲢鱼和鳙鱼,共计30万尾。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说:“检察官在办理破坏渔业资源类案件的同时,不仅要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通过司法途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仅可以对江河湖海渔业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目的。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临小检温馨提醒 临安区在2019年时就草拟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并完成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水域坐标测绘等工作。后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同意,该制度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渔期、禁渔区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的期限、区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因此,对于在禁渔河道内非法捕捞的行为,将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要承担水生生物资源修复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