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温州讯 近日,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温州某采石有限公司、陈某某非法采矿一案经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温州某采石公司签订采掘技术服务协议,确立“合作”关系,以挂靠该采石公司的名义取得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某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该工程内容主要是整山削平地质环境治理、土石方开挖剥离及外运,以及形成标高+6米的平地。 但在工程施工期间,即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超范围(标高6米以下)开采9163.6立方米石料。经物价部门鉴定,陈某某非法开采石料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 因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进行采矿,2020年10月以非法采矿罪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在案件办理中,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采石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可能导致矿产资源损失和植被破坏,进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2020年12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侵权行为以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经请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后该案被指定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3月将被告温州某采石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某某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温州某采石有限公司和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6911.94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项等诉讼请求。 2021年9月18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9月28日,本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