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来源:【检察日报 添加日期:2022-11-21


司法实践中,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发生,以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应有的履职担当。


□侦查监督平台建设中要突出信息化技术支撑,通过有效利用智能管控平台、可视化管控以及智能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手段,实时预警、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活动全流程监督、全要素管控。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实践中,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发生,以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机关应有的履职担当。

构建新型检警关系。作为“法律守护者”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切实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强化侦查监督的实质性,在侦查监督中进一步强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公安机关掌握着刑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其工作质量决定了案件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侦查监督手段,促进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与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畅通引导侦查新机制。捕诉一体对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的要求更高,在批捕环节就可以将案件起诉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纳入案件审查范围,而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就能第一时间补充、收集证据并纠正违法情形,有效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无法获取的弊端,不仅符合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新要求,而且是畅通监督机制的最佳着力点。

其一,完善实质性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提前介入实质上是检察监督对案件监督的深化,是检察机关从卷宗式监督转向开放、亲历性监督的革新,更是检察监督技术化、精细化的深刻体现。检察机关应借此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和侦查情况,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在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及早纠正侦查中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和事中监督,提升侦查监督质效。

其二,完善听取意见方式。在公安机关就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侦办难度大的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时,检察机关应以审查起诉的角度和审判的标准,综合侦查重点、证据收集、程序规范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明确建议,共同研究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检警就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适时开展会商研究,对于强化侦查监督和提高办案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达到庭审要求、更好地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其三,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通过在审查逮捕阶段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批捕后的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预防不规范取证情形的出现,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对《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在不增加“案-件比”的情况下实现退回补充侦查的效果。

其四,提升监督能力。将提升干警素能作为长期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交流座谈等方式,引导干警持续学习、相互借鉴,充实侦查监督业务知识;借助“学练赛”等活动成效,培养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精准监督的意识,提高干警专业素质和实战技能,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明确检察官在侦查监督中不作为的责任,以责任倒逼监督主动性,激发检察官加强对证据获取合法性的审查,积极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增强监督刚性。可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刑事司法准则,是刑诉法实现程序性制裁的重要措施,运用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开展侦查监督最直接有效的监督手段。将违法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违法侦查获取的证据纳入排除范围,解决现有非法证据排除涵盖面不够的问题;细化口供证据的排除规则,及时发现讯问违法问题,解决非法讯问证明困难的问题。

其二,落实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对严重诉讼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一整套包含线索受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处置决定以及跟踪反馈等在内,且符合监督运行规律的案件办理流程,实行一案一号,以调查核实为核心,兼用公开审查或听证等方式,增强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这需要从两方面扎实做好工作:

其一,增强制度保障。在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正确适用,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前提下,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办公室的职能、人员派驻、工作开展方式以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将办公室的工作开展依据从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上升为专门的立法规定,保障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和权威性。

其二,强化工作举措。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介入案件进行全方位审查,通过案件介入与会商,确保侦查方向正确、收集证据及时全面,强化引导侦查取证,进而提升案件质量;重点关注刑事立案、撤案、挂案,刑拘后未报捕、未移送起诉等案件数据及信息,以信息共享拓宽监督线索渠道;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对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速裁法庭、律师值班室,探索搭建公检法司“一站式”简案快办平台,采取权利义务“一站式”告知;采用选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开展跟庭评议,对不捕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案件开展联合评查,对重点案件取证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进行联合调研,邀请知名专家、业务骨干进行同堂培训等方式,促进业务能力的共同提升。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是提升侦查监督质效、优化检警协作配合的关键因素,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已普遍建立的情况下,运用信息技术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将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全面高效运行提质增速。

其一,优化侦查监督平台。侦查监督平台处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信息平台和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之间,是二者的衔接平台,侦查监督平台可全面掌握侦查办案的全过程,保障公、检、法之间的顺畅衔接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侦查监督平台建设中要突出信息化技术支撑,通过有效利用智能管控平台、可视化管控以及智能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手段,实时预警、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活动全流程监督、全要素管控。应综合利用大数据及网络平台,实现办公室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派驻办公室检察官可通过大数据提供的侦查活动趋势分析、侦查质量报告及时了解侦查活动情况和重点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监督手段。

其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侦查监督平台对接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平台,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互通互联的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互联网云服务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延伸至公安派出所,实现检警网上交流互动,解决检警之间侦查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开展全方位的网络巡视,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派驻办公室检察官可基于信息平台,采取查看侦查取证过程、翻阅侦查卷宗等多种方式打破侦查监督的时空限制,实现亲历性监督。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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