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我一定积极配合,将功补过....”朱某激动地说道。特殊的是,他不仅是社区志愿者,同时也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诉人。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因业务竞争关系,二人出于报复心理,先后二次将机油灌注、倾倒施某某店内,造成施某某店内地面、物品等被污染。经相关部门鉴定,被机油污损地面等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5500元。
日前,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案件开展审查,认定该案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为有效实现惩戒效果和教育效果,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刘某某分别制发了“社会志愿服务令”,督促其前往青山湖街道星汇社区开展社会志愿服务。 “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令”,是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在遵循“罚当其罪”和“罚当其责”的原则上积极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的有益尝试。
“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令”,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若能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完成相应时限志愿服务,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参与服务情况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是不诉了之,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使其真心认罪悔过,进一步取得被害人及社会谅解,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并且能够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也能起到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承办检察官介绍到。
下一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轻罪治理的制度创新,不断提高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推动刑事司法从“治罪”向“治理”深度转变,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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