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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