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一)控告申诉

    1、来访人认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申请立案监督、撤案监督、审判监督、纠正漏捕、纠正违法等的,可在控申接待窗口提出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流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按时办结,及时共同答复。

    2、来访人查询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进度的,控申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查询后当场予以答复;

    3、来访人咨询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受理应具备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

    4、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诉求,应说明理由并引导来访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

    (二)国家赔偿

    (三)意见建议反映

    1、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来电、来访或书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办公室负责归口办理;

    2、对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答复;

    3、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及时做好答复工作;对确实不能解决或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4、建议意见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报办公室。

    (四)行贿档案查询

    1、查询人携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注明参与投标项目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至检察服务大厅提出查询申请;

    2、材料齐全的,案件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查询结果交付申请人;

    3、材料部分不齐的,允许申请人事后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补齐,实现查询工作"最多跑一次"。

    (五)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1、查询人可前往检察服务大厅现场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cn)、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等方式申请查询;

    2、案件管理部门应立即受理申请并进行身份审核,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应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审核;

    3、审核通过后,查询人即可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4、首次查询后,对绑定微信的查询人,案件管理部门应通过微信服务平台及时向其推送所查询案件后续阶段重要程序节点信息。

    (六)律师阅卷申请

    申请人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经协商确定阅卷时间并在约定时间前往阅卷,办案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一次性提供阅卷服务。

    (七)约见承办检察官

    1、辩护律师可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

    2、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身份信息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预约事宜;

    3、案件管理部门联系确定会见时间和地点,会见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地点可在办案工作区或律师接待室进行;

    4、辩护律师应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前往会见;

    5、承办检察官做好会见准备,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交换意见。

    (八)辩护意见提交

    1、辩护律师可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或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提出书面意见;

    2、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辩护律师意见流转至案件承办检察官,实现辩护律师提交意见“一次都不用跑”;

    3、承办检察官应及时记录辩护律师意见,回复意见应及时交案件管理部门,由案件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内在线回应辩护律师。

    (九)诉讼档案文书查询

    1、查询人携带申办材料至检察服务大厅提出查询申请;

    2、材料齐全的,案件管理部门应立即将材料转交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指定员额检察官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查询的书面决定,加盖部门章,书面通知案件管理部门;

    4、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准许查询的,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提供查询人;对于不准许查询的,应告知查询人。

    (十)约见驻所检察官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民警提出约见申请;

    2、看守所民警将申请人的约见申请告知驻所检察官;

    3、会见一般当日即可安排,会见地点在监区内检察谈话室内;

    4、 看守所民警将申请人带往谈话室,驻所检察官认真听取在押人员意见并记录在卷后,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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