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少年学法 | 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来源:【 添加日期:2024-04-03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的成因有哪些?学生被欺凌不敢报告怎么办?如何从根源上防治校园欺凌?4月3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走进高虹镇小学开展“小小少年学法”法治宣讲活动,为全校师生带去了一场生动而深刻的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课,此次授课采用“现场+直播”的方式进行。


什么是校园欺凌?


“你们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吗?”“校园欺凌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呢?”讲座伊始,未检干警任中华以“校园欺凌”的相关案例为切口,向学生们讲述了校园欺凌的概念,让同学们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有直观的认识,以及实施校园暴力应该承担的后果。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常见的校园欺凌行为有哪些呢?


在讲解过程中,任中华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讲述了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并结合法律法规,详细解读了涉及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条文,让同学们明白在遭遇校园欺凌时应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校园欺凌具体包括:打。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攮等暴力威胁或恐吓的行为。恐。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不愿意做的事情。骂。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和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传。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播渠道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来诋毁、侮辱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毁。损坏受害者书本衣服等个人财物。

如何远离校园欺凌?

“NOT ”原则


(1)“N”代表No,代表需要提前防范,有些事情我们不能去做。不要接受陌生人的邀约;前往楼道拐角等欺凌侵害多发地尽量不独自前行;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2)“O”代表Off,就是离开,想办法让自己尽快远离危险和伤害。发生危险后,我们需要保持头脑清醒、临危不惧,尽可能早的脱离危险的境况。遇到合适的时机,积极地采取自救或向他人求救。

(3)“T”代表Talk,就是在事后及时向老师、家长、警察反映情况并且寻求帮助。在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许多小朋友选择逃避不愿意面对,然而这样正中了加害人的下怀,我们应该及时地向家长老师反映相关问题寻求帮助,情节严重的要尽早向有关部门报案。同时,受害人要将有关受到侵害的物证保留好并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

任中华向大家介绍了“NOT”原则,进一步引导同学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如何正确有效保护自己,并重心长地教育同学们不当残忍的欺凌者,不当冷漠的旁观者,也不当沉默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向校园欺凌说“不”!

活动最后,检察官还向同学们及老师介绍了“未成年人检察e站”,通过全域检察e站小程序,进入“未成年人检察e站”,可以咨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也可以举报校园欺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线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信息发布: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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