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个特别的日子——第53个世界环境日,环境保护无小事,但保护环境不能仅仅止于今日,需要包括广大公民、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来守护!”6月5日,在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临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掷地有声。 6月5日上午,临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临安区法院院长夏强担任审判长,临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军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履职,以司法力量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公众的法治意识,此次开庭审理还邀请了企业代表及浙江农林大学的学生们进行旁听。 2024年1月31日至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系杭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污水站专职操作工,违反国家规定,在发现标排口排放废水的PH值超标后,先后2次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超标废水 6.35吨。 庭审现场 临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教育 庭审现场,李军检察长进行了法庭教育:“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是今年环境日主题,保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临安、美丽中国,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环境,不仅要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更要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伟大实践当中,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而贡献应尽的智慧和力量。 被告人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庭表示:因法治观念淡薄,贪图方便擅自排放超标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对此感到深深后悔和自责,希望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依法履职,彰显了法检两院共护自然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临安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用高质效司法办案守护好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