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2022年以来杭州两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提炼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经验,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选出12件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典型案例。2024年度杭州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与《杭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情况报告(2022.1—2024.6)》同时发布。 此批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聚焦中心大局,不断彰显杭州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担当。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也涉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等,全方位体现了杭州法检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依法履职的力度,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 案例一,行为人因不慎驾驶撞断拥有500余年历史的古樟树主干树枝。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古樟树的不利改变,影响古樟树的整体生长和美观,损害了古樟树的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对生态系统功能造成不利影响,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具有依据,判决被告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专款用于受损古樟树的复壮养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负责款项的监督使用,形成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闭环,是司法机关落实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理念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被告公司排放危险废物废切削液的行为造成厂区东南角半开放式临时棚旁未硬化场地土壤、地下水及周边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本案把修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刑罚惩治,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处罚+公益诉讼”手段,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修复等职能作用。 案例九,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作业范围的情况下,仍进行超范围采矿作业,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审查、审理过程中,多次督促被告方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进而形成正向激励效应,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刑附民审理程序、民事责任分担、公益损害赔偿金执行等衔接。案件办结后,两机关进一步探索参与社会治理新举措,制作发布《本草纲目之野生动物保护》《富检君说法》《猎罪图鉴》等野生动物保护普法视频,获浙江检察等微信公众号以及淘宝网“绿网计划”等平台采用转发,普法受众万余人次。 二是聚焦最严法治,不断深化杭州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实践。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分别占比50%、42%及8%。杭州法检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修复性司法践行绿色理念,为杭州全力打造和谐共生美丽样板贡献司法智慧。 案例二,针对行为人长期生产、销售近6万吨硫超标油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也最大化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七,被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在渗坑内倾倒有毒物质的方式逃避监管,有毒物质与渗坑内的其他物质混合后无法区分,重量达3.95吨,严重污染环境。充分考虑该案在当地的严重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判决被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50余万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行为决不手软、坚决依法予以严惩的态度和决心,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八,基本农田上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因年代久远无法精准追溯到违法主体,清理成本大,是行政机关履职的难点所在。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履职未见效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能,坚决保护国家耕地资源。审判机关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助推属地政府及时修复受损耕地,促进耕地保护政策落地落实。 案例十,针对行为人滥伐林木的行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民双罚”的基础上,深入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利用行为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原地直接修复不可行的情况下开展异地补植复绿,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营造共护青山绿水蓝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聚焦“两个先行”,不断打造杭州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司法品牌。杭州法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新定位新使命,切实增强高质效办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积累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特色品牌,服务“美丽杭州”建设。 案例三,为解决被扣押在案的143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妥善处置难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有效回归野外生长环境为目标,积极发挥检察、审判、行政的职能优势,探索异地复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案例五,为防止生态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当事人先予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予以确认,形成了“诉前主导、多方参与、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履行机制,让“谁破坏谁修复”真正落地。 案例六,在属地人民政府代为处置清理污泥,恢复基本农田生态功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肃追究涉案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以法治力量切实守好耕地红线,为“天下粮仓”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一,在收取相应损害赔偿金后,法检两家认真着手案后修复工作,在共同设立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进行宣讲,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多角度、全方位筑牢法治屏障,为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量办理好每一起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助力生态文明之都建设,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杭州经验。
典型案例目录 1、夏某某、浙江某供应链公司、某保险公司毁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张某某、郎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朱某某、许某某买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破坏生态案 4、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5、王某某、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6、临安某公司、洪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某金属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某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某机电公司、朱某某、孟某某、俞某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田某一、田某二滥伐林木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何某某、宋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沃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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