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
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自己生命的珍爱,对家庭的担当尽责,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后驾车“驶”不得,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