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驶”不得!
来源:【 添加日期:2025-03-17

春节期间,本是亲朋好友的团圆时刻

有人却因为酒后驾车获了刑

大年初二凌晨

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在餐馆内吃饭饮酒

酒过三巡,众人准备回家

没有驾驶证的程某甲想开下车试一试

于是坐上了程某乙父亲车子的驾驶座

坐在车副驾的程某乙当起了“教练”

让程某甲踩好刹车,并帮忙挂好档位

结果醉醺醺的程某甲

开出去十几米便撞上了路边的围墙

……


后经鉴定

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1.6mg/100ml!



本案中程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程某乙明知程某甲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程某甲驾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程某甲、程某乙二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程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程某乙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普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

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借车人使用。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自己生命的珍爱,对家庭的担当尽责,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后驾车“驶”不得,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发布: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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