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离职人员勾结公司“内鬼”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昔日同事双双获刑!
来源:【 添加日期:2025-10-24

近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办理,再次敲响“公民个人信息不可侵”的法律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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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精准”营销背后的秘密交易


Law

2022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已从某公司离职的孟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向前同事张某某等人购买杭州地区包含小区房号、电话等信息的楼盘业主信息文件,然后转卖给有业务关联的装修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本应是客户信息的守护者,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工作中接触到的业主信息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非法出售给孟某某。形成了一条由“内鬼”泄露、中间商转卖、“精准”倒卖给装修公司等下游使用的黑色产业链条,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孟某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19000余条,获利近3万元;张某某非法提供信息14000余条,获利近1.3万元。案发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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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切勿触碰红线   

Law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无关痛痒的“小事”,而是触犯刑法的“罪行”。办案检察官结合此案提醒:


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处罚;


2、公民个人信息关联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非法流转极易引发电信诈骗、精准骚扰等问题,干扰正常生活;


3、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严守法律底线,不得非法获取、存储、传播他人个人信息,发现类似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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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将开展相关社会治理工作,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墙”。同时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每一个企业都能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共同构筑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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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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