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尖轻点就能享受美食的今天,外卖已成为许多市民的生活常态。然而,屏幕背后是否隐藏着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的陷阱?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检察官通过典型案例为您揭开外卖食品安全的“面纱”,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内上演了一出“挂羊头卖狗肉”的戏码。许某购入价格低廉的鸭肉等非牛肉半成品肉串,将其冒充成高品质的牛肉串、牛排串,通过多个网络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许某利用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和对美食的向往,向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牛肉制品。经查明,其销售金额高达19万余元。这些“伪牛肉”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案发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许某提起公诉,许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仅是道德缺失,更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检察官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切莫因小失大。
消费者网购食品时,要选择资质齐全、评价良好的正规商家,下单前留意店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详情描述等信息,切勿一味贪图便宜。
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最硬的消费底气。让我们携手同行,打击食品犯罪,守护食品安全,共创美好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