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出台“促新助商”10条措施
来源:【 添加日期:2026-04-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3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建设一流创新生态 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下称“促新助商”10条措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对标提质行动”,努力创造新时代“第一等工作”,为纵深推进创新浙江建设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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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坚持把依法平等保护作为“促新助商”的基本原则,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 从严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 

  • 严惩侵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涉黑恶犯罪及其“保护伞”犯罪;

  •  聚力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 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


02

坚持把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作为“促新助商”的重要举措,有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司法保护。

  • 深入开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专项打击治理行动;

  • 全链条打击非法出版传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

  • 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

03

坚持把加强金融检察工作作为“促新助商”的重点领域,有力助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

  • 依法严惩以科技创新为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
  • 维护科创领域金融市场稳定;
  • 完善金融证券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
04

坚持把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作为“促新助商”的重要抓手,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深化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人身强制措施监督和涉案财物监督;

  • 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

  • 加强对涉企债务纠纷、担保纠纷、股权分配等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深入开展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专项等;

  • 强化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

05

坚持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涉企贪腐犯罪作为“促新助商”的关键环节,有力保障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 依法惩治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活动中严重损害科创企业、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 加大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打击力度;

  • 加强对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


06

坚持把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促新助商”的基础支撑,有力加强人才“引育留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 严厉打击侵犯各类人才人身权、财产权犯罪,持续做实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检察为民实事;

  • 深化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创新试错与违法违规、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等。


07

坚持把全面加强涉外检察工作作为“促新助商”的着力方向,有力护航打造一流开放环境、推进创新开放合作。

  • 完善服务保障世界一流强港建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等检察措施,加强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

  • 依法严惩跨境侵权、商业间谍等涉外违法犯罪;

  • 巩固深化涉外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

  • 强化涉外民商事审判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08

坚持把涉企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作为“促新助商”的内在要求,有力实现企业诉求高效响应、闭环办理。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帮扶救助、研判预警;

  • 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涉企监督线索专门窗口建设,高质效办好各类涉企违规执法控告案件;

  • 有效融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


09

坚持把数智赋能、协同共治作为“促新助商”的履职常态,有力推动多元主体协同融通、高效联动。

  • 聚焦以人工智能赋能创新范式变革,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扎实推进检察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

  • 以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检察+”协同共治平台为牵引,有效对接“企呼我应”平台,加快探索创新生态、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共治机制和数字化共治场景建设。

10

坚持把检察机关自身专业化建设作为“促新助商”的坚实保障,有力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水平。

  • 充分发挥省检察院全面融入中心工作专班作用,加强涉检任务进展动态跟踪,全面融入、深入对接、高效服务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

  • 持续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迭代完善涉新涉企案件办案指引,一体推进繁简分流提速、高效精准监督、系统集成保障。


 

信息发布: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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