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山核桃芽籽、黑籽、瘪籽等剥离出来的劣质山核桃仁,通过方某某等二人在外省开设的加工厂,采用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的方式进行加工销售。为吸引消费者,杭州某某食品公司将上述劣质山核桃仁包装成“临安野生山核桃仁”“临安小山核桃仁”字样商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对外销售,故意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误导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2年7月25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
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不允许在坚果与籽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陈某某委托方某某等二人在山核桃仁生产过程中添加上述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此方式生产的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杭州某某食品公司明知陈某某销售的山核桃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劣质产品,仍大量收购,并在网络销售中冒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外销售,侵害了该商标的公共信誉与地域特色产品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4月至7月,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等四人七年二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二审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6月,临安区检察院与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临安区山核桃产业协会共同探讨“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多方协同保护问题。2024年8月29日,临安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3月4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540万元,并共同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经审理认为,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26年1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强化全链条司法打击,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针对将劣质原料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冒充“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为,检察机关穿透违法产业链,对提供原料的生产商、加工商、网络销售者进行全链条打击,不仅惩治了终端售假行为,更深度打击了为其提供“货源”的上游非法产业,实现了对侵害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构建一体化追责体系,显著增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检察机关协同运用刑事和民事追责手段,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仅对侵权人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还使其承担高昂的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升了侵权行为的整体违法成本,切实筑牢了食品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防线。
(三)推进协同保护与治理,以司法手段护航地理标志产业振兴。地理标志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载体。检察机关通过严厉制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临安山核桃”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以司法手段协同各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地方特色资源,提振消费信心,进而为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的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