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走进杭州市富阳区经纬育才学校开展专题法治宣讲。不同于常规的普法课堂,这堂课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育人期许。它摒弃法条的单向宣讲,是临安检察延伸司法触角、嵌入专门教育体系的一次有益实践,意在少年心中播下敬畏规则、重拾自我的种子。 “当法治的暖阳,轻轻落进这所“特殊”的校园,一场双向奔赴的法治课堂,就这样开始了……” 



授课前期,我院未检团队与教育部门、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深入沟通,全面掌握授课对象的年龄结构、家庭环境、行为成因等、身心状况等基础信息,梳理风险要点、优化案例选材,反复打磨授课课件与谈心谈话方案,力求突破传统“读条文、念文件”的枯燥模式,采用“法律知识普及+真实案例解读+情景模拟思辨+课后谈心谈话”的教学法,力求让法治教育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将每周一次的法治必修课打造成多维立体的沉浸式体验场,使枯燥的法律条文有效转化为具体可感的行为边界。
专门学校的教室里,阳光透过明亮的窗户洒进来,暖意融融,学生们端坐桌前,眼神中交织着迷茫和不安。 


课堂伊始,检察官以一个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的真实案例为引,从犯罪动机到法律制裁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并在其中融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让同学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起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就像一面镜子,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清晰映照在每个人的眼前,法律的天平从不会因 “年少”“无心” 而倾斜,以此敲响他们心中的法律警钟。

课程跳出法条说教,对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讲解12—18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破除“年纪小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检察官重点讲解了聚众斗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未成年人高发罪名,通过一个个鲜活的身边案例,告诫同学们“哥们义气”不是免责理由,出租出借“两卡”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事。 

台下,学生们最初低垂的头渐渐抬起,原本游离的目光开始聚焦。听到共鸣之处,他们的眼神与检察官有了交流。那一刻,检察官清晰地捕捉到了触动、思考、对未来的些许憧憬。  
谈话摒弃说教训诫,检察官面对面耐心倾听他们入校后的学习生活情况与内心心结,结合过往经历释法说理,疏导负面情绪、纠正认知偏差,鼓励他们珍惜矫治机会,正视错误、卸下包袱,重拾信心确立人生方向。同时告知求助渠道,建立跟踪帮教联系,推动普法宣讲延伸至个案精准帮教,真正做到 “一堂法治课,持续伴成长”。 
“专门学校”不是人生的‘终点站’,而是成长的‘检修厂’。”检察官语重心长地鼓励同学们,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要真心悔过、改过自新,未来依然广阔。 法律有不容逾越的尺度,司法却始终带着滚烫的温情。一堂宣讲课终会落幕,但这份守护,从来不会停下。下一步,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专门教育协作机制,始终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 未成年人司法原则,针对迷途少年群体把法治宣讲、心理疏导、跟踪帮教融为一体,做实做细特殊青少年司法保护,用检察力量助力迷途少年迷途知返,向阳新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